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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京葡萄官方网站’商业银行优先股指导意见发布

作者:新京葡萄官方网站 发布时间:2024-08-03 02:20:03 次浏览

商业银行优先股指导意见公布。

本文摘要:商业银行优先股指导意见公布。

商业银行优先股指导意见公布。非上市商业银行发售优先股的,应该按照证监会有关拒绝,申请人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出让系统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开发表出让股票,划入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简介:商业银行优先股指导意见公布。

非上市商业银行发售优先股的,应该按照证监会有关拒绝,申请人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出让系统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开发表出让股票,划入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中国银监会、中国证监会牵头公布《关于商业银行发售优先股补足一级资本的指导意见》为拓宽商业银行一级资本补足渠道,根据国务院《关于积极开展优先股试点的指导意见》、中国银监会《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全面推行)》、中国证监会《优先股试点管理办法》,中国银监会、中国证监会近日牵头公布了《关于商业银行发售优先股补足一级资本的指导意见》。《指导意见》规定了商业银行发售优先股的申请人条件和发售程序,更进一步具体了优先股作为商业银行其他一级资本工具的合格标准。

为实施十八届三中全会会议精神,《指导意见》修改了优先股发售牵涉到的资本补足、章程修改等行政许可事项。同时,增强信息透露拒绝,强化事中事后监管,侧重均衡优先股和普通股两类股东利益,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指导意见》的公布,更进一步具体了商业银行补足发售优先股补足一级资本的监管拒绝和路线图,不利于优化商业银行的资本结构,并增进多层次资本市场建设和发展。中国银监会中国证监会关于商业银行发售优先股补足一级资本的指导意见银监放[2014]12号为规范商业银行优先股发售,提高商业银行资本质量,维护利益涉及方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关于积极开展优先股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20 13)46号)、《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全面推行)》(银监会令2o}年第1号)、《优先股试点管理办法》等规定,现就商业银行发售优先股补足一级资本明确提出如下指导意见。一、商业银行发售优先股,不应合乎国务院、证监会的涉及规定及银监会关于筹措资本补足工具的条件,且核心一级资本充足率不得高于银监会的谨慎监管拒绝。

二、商业银行发售优先股,不应向银监会明确提出发售申请人,申请人文件还包括:(一)优先股发售申请人;(二)优先股发售方案;(三)根据《优先股试点管理办法》改动的公司章程(草案);(四)股东大会决议;(五)资本规划;(六)最近三个年度经审核的财务报表及注记;(七)发行人律师土具的合规性法律意见书;(八)银监会拒绝的其他文件。商业银行发售优先股牵涉到的资本补足、章程改动等行政许可事项,由银监会涉及监管部门重复使用不予法院、审查并要求。

三、商业银行获得银监会的批准后文件后,向证监会明确提出发售申请人。证监会依据《优先股试点管理办法》及涉及设施规则展开核准。

非上市商业银行发售优先股的,应该按照证监会有关拒绝,申请人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出让系统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开发表出让股票,划入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四、商业银行发售优先股补足一级资本,不应合乎《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全面推行)》和《中国银监会关于商业银行资本工具创意的指导意见》(银监放(20 12)56号)规定的其他一级资本工具合格标准。五、根据《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全面推行)》的有关规定,商业银行不应在发售合约中具体有权中止优先股的股息缴纳且不包含债权人事件;并未向优先股股东足额发放的股息不累积到下一计息年度。

商业银行在行使上述权利时应充分考虑优先股股东的权益。商业银行要求中止优先股股息缴纳的,不应在付息日前最少十个工作日通报投资者。

商业银行不得发售附有回售条款的优先股。商业银行行使赎回权,不应遵从《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全面推行)))的涉及规定。六、商业银行不应根据《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全面推行)》和《优先股试点管理办法》等规定,设置将优先股强迫切换为普通股的条款,即当启动时事件再次发生时,商业银行按合约誓约将优先股切换为普通股。

商业银行发售包括强迫切换为普通股条款的优先股,不应采行非公开发表方式发售。优先股强迫切换为普通股的切换价格和切换数量的确认方式,由发行人和投资者在发售合约中誓约。

商业银行设置优先股强迫切换为普通股条款的,股东大会不应就优先股强迫切换为普通股有关事项展开审查会,还包括切换价格的确认方式,并遵守《优先股试点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的程序。商业银行透露定期报告时,不应专门透露优先股强迫切换情况。

商业银行再次发生优先股强迫切换为普通股的情形时,应该报银监会审查并要求,并按照《证券法》第六十七条及证监会的涉及规定,遵守临时报告、公告等信息透露义务。优先股切换为普通股造成公司控制权变化的,还不应合乎证监会的有关规定。

除遵从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全国中小企业股份出让系统关于优先股信息透露的一般规定外,商业银行不应按照银监会《关于商业银行资本包含信息透露的监管拒绝》(银监放〔2013〕33号)的涉及规定,公开发表透露优先股的涉及信息。商业银行优先股指导意见公布。非上市商业银行发售优先股的,应该按照证监会有关拒绝,申请人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出让系统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开发表出让股票,划入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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